台南區農業專訊第9期:4~6頁(1994年9月)

因應國際新情勢   開創農業新境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召開第三次全國農業會議

為因應我國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確立未來農業政策方向,農委會於今(八十三)年六月廿七、廿八日假台北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召開第三次全國農業會議。

全國農業會議曾於民國七十一年及七十七年兩度辦理。距上次會議六年以來,國內外農業發展環境已大幅改變,尤其是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各國達成開放農產品市場,削減農業保護的協議,我國農產品將面臨更強大的進口競爭壓力,從而將引發我國未來農業部門的產業發展、農民福祉、農地利用、乃至農業資源的保育利用及農業科技之研發與整合等問題,農業部門雖已研擬邊境措施與境內措施作為因應對策,惟對中、長期農業施政方針尚有待做整體政策之調整。為了因應當前經貿自由化及未來可能面對的重大農業問題,本會自去年六月起即積極籌編農業政策白皮書,並於去年十二月完成初稿。孫明賢主任委員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在立法院經濟、外交及僑政、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及答詢時,表示將召開第三次全國農業會議,藉以凝聚各界智慧,共商可行良策,作為未來農業施政的依據。

為求慎重與周全,第三次全國農業會議訂定了縝密的工作計畫,並指定人員成立籌備會,展開籌備工作,分別於三月、四月、五月各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於五月十六日以前進行分組預備會議,六月廿日至廿二日為分組會議,六月廿七日及廿八日假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召開大會,進行綜合討論。

本次全國農業會議以「因應國際新情勢,開創農業新境界」為中心議題,眾所關切的現今農業問題,各組討論的主要建議如下:

一.確立農作發展方向,調整產銷結構。

(一)國內稻米生產目標將由自給自足,改為達成供需平衡。並規劃國內良質米適栽區,建立國產稻米分級購銷及檢驗制度。

(二)稻穀、雜糧保證收購方式與收購價格、數量暫不調整,至於為達成削減境內支持二十%之目標,將優先調整雜糧種植面積與收購次數倘短期內無法達成削減目標時,研擬調整保證價格收購制度,實施符合GATT規範之直接給付措施。

(三)本適地適作原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建立水旱田輪作制度。

(四)改善園藝作物生產環境,發展本土產品產業,輔導平地及坡地宜林地轉作造林。

(五)加強運銷自動化,發揮農民團體運銷功能,建立資訊報導體系,落實產銷計畫。

(六)應儘速完成「植物防疫檢疫法」之立法程序,檢疫組織與業務一元化;儘速改善目前進口檢疫制度。

二.確立林業發展方向,改進經營體系。

(一)台灣地區國有林終止委託代管,由中央設置專責機關直接管理經營。國有林收歸中央管理後,台灣省林業主管機關應加強公私有林之經營管理。

(二)建立定期森林資源調查、監視制度、設立森林生態永久樣區,建立林地分級作業體系。

(三)結合產、官、學界力量,積極參與關鍵性之國際林業與自然資源保育組織。評估國際林業資源,輔導業者發展海外林業投資。

三.確立漁業發展方向,調整產銷結構。

(一)拓展市場外銷, 爭取漁權,汰建低效率漁船,並在產地及消費地分別配置「漁產品聯合供貨中心」與「魚貨配送中心」,開發地區性鄉土魚食產品;建立產、製、銷一貫之冷藏連鎖系統,以提升品質,降低成本,強化競爭能力。

(二)成立「中央級海洋漁業專責研究機構」,提昇國內漁業資源研究水準;規劃漁業對外投資之長程計畫,改進漁業資訊蒐集系統及管理工作,充分掌握漁業資訊,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及管理事務,開創我國漁業持續發展的空間。

(三)加強沿近海及陸上養殖漁業生態面之維護與投資;發展休閒農業,建設富麗漁村,設置「漁史文化館」。

四.確立畜牧發展方向,調整產銷結構。

(一)以輔導畜牧團體發揮產銷自我調整功能為目標,調整其整組織架構,落實畜產團體之企劃生產與契約供銷,鼓勵合作社與民間企業合,促進肉品運銷現代化,並充實畜牧發展基金,由產業團體執行產銷穩定措施。

(二)改進經營模式,推動以合作及契約經營、強化共同資材供應體系,聯合僱用獸醫師,經營財務管理電腦化,並加速自動化,同時建議財政部對生產資材與生鮮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以降低產銷成本。

(三)加強推行畜牧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永續經營之畜牧業,全面推動畜牧場廢水、廢棄物及空氣污染防治工作,獎勵禽畜糞堆肥場設置,全面推廣使用禽畜有機肥料。

五.提高農民生活素質,增進農民福祉。

(一)建立農民年金保險制度,以維護農漁民老年生活,並加強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條例」。

(二)為建立農漁村社區發展規劃及建設體制,建議早日制定「城鄉計畫法」 ,綜合規劃鄉村地區,促進農漁村社區更新與建設;並積極推展農漁村文化,提昇農漁村生活品質,以利城鄉均衡發展。

(三)培育農漁村農業產銷人才,研定核心專業農民培育計畫,加強其農漁業專業訓練。並早日完成「農業推廣條例」之立法,以利農業推廣業務之推行。

(四)組織全國性之農漁團體,提昇農漁民團體之自主性組織功能及服務品質。

六.調整農地利用管理,促進地盡其利

(一)配合階段性農業發展政策,將農地資源劃分為不同等級,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管制及獎勵輔導。

(二)農地轉用應配合經濟發展,衡量區域均衡,採整體性之變更,並視其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程度 ,設置適當隔離綠帶,以維護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三)農地變更使用所得之增值利益應部分回饋農業之方式。

(四)當前農地政策之重心,應以徹底執行「農地農用」為基礎,有關承受人資格與身分之限制應可檢討逐步廢除。在「農地農用」相關法令執行未能完全落實之前,建議檢討修訂「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逐步放寬農地轉移限制。

七.加強農業資源維護,確保永續利用

(一)農業用水除促進農業生產需要外,尤應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並加強農業生產地區環境之改善與保護。

(二)加強農田水利營運機能及體制;有效維護及利用農業灌溉用水,並建立乾旱缺水因應對策及制度。

(三)綜合技術及社經層面,探究超限利用及陡坡農地處理對策,輔導實施具社會公益功能之造林,由政府給予林農適度保林補貼,並輔導轉業以嚴格取締。

(四)加強集水區整體規劃,分期實施,並充分考量生態環境因素,提升治理品質,定期實施績效評估。

八.研究發展農業科技,促進農業升級

(一)為促進農業技術升級,發展高品質及具競爭力之農產品,農業生物技術應朝下列方向努力:

  1. 以生物技術發展資源與生態平衡並重之永續性農業。

  2. 開發生物性農業生產資材及動植物保護、疫苗產製以及產品安全之檢測技術。

  3. 應用生物科技發展高品質、高價值及多元化之產品。

  4. 選擇熱帶花卉、水產種苗、種畜、動物用生物製劑等作為優先發展項目,結合上、中、下游研發單位與產業界之密切合作,以落實研發成果迅速移轉推廣。

(二)未來成立之農業部建議設置「農業研究署」,以整合現行省農林廳所屬農林、水產、畜產、農藥、家畜衛生等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從事全國性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另依地區性農業發展需要,成立以縣為區域之綜合性農業改良場,以負責地區性農業技術改良及推廣工作。

期望藉由第三次全國農業會議,謀求農業共識,並研商可行性良策,做為未來農業施政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