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9期:20頁(1994年9月)

道格颱風及後續豪雨侵襲,
農委會宣佈「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地區

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農輔字第三0六0四二三A號函辦理。

二、經辦機構辦理本次災害紓困貸款,應依照加速農村建設「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要點」辦理。

三、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

 

貸款項目

貸款地區

貸款額度

貸款期限

1

水稻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每公頃最高7萬元

1~3年

2

雜糧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每公頃最高7萬元

1~3年

3

特用作物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每公頃最高10萬元

1~3年

4

蔬菜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每公頃最高15萬元

最長1年

5

花卉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每公頃最高40萬元

最長1年

6

果樹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每公頃最高20萬元

1~3年

7

簡易園藝設施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每公頃最高50萬元

1~3年

8

漁塭養殖復耕費用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蝦類、鰻魚、石斑魚、鯛類

每公頃最高30萬元

1~3年

其他養殖魚

每公頃最高15萬元

1~3年

9

淺海養殖復耕費用

台南縣

   

文蛤

每公頃最高10萬元

1~3年

牡蠣

每公頃最高20萬元

1~3年

四、本貸款由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農建字八四一0一號,類別:H」

五、由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一)淺海養殖部分,貸款資格及經營面積之認定,由當地區漁會負責審核後出具證明,並報請所屬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二)魚塭養殖部分,應請漁民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證明文件(或經由縣政府認定「無非法抽取地下水」之情事)及養殖魚塭申報或查報資料。而有關水權證明文件,係指養殖漁業登記證註明為淡水養殖者,應檢附水權狀;註明為鹹水養殖(半淡海水)者,應附水權狀及海水引水建造物核准文件;註明為純海水養殖者,應檢附海水建造物核准文件

六、「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每人最高貸款餘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七、本貸款現行利率為年息四五%。

八、本貸款申借期限規定為:申貸農民應自農委會公告貸款地區日(本函發文日)起十日內,同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證明書(鄉鎮市區公所於受理農漁民申請後,三十日內核發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日起十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經辦機構提出申借。

九、本案行政院農委會已函知各相關縣市政府積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