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農輔字第三0六0四二三A號函辦理。
二、經辦機構辦理本次災害紓困貸款,應依照加速農村建設「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要點」辦理。
三、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
貸款項目 |
貸款地區 |
貸款額度 |
貸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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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稻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每公頃最高7萬元 |
1~3年 |
2 |
雜糧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每公頃最高7萬元 |
1~3年 |
3 |
特用作物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每公頃最高10萬元 |
1~3年 |
4 |
蔬菜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每公頃最高15萬元 |
最長1年 |
5 |
花卉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每公頃最高40萬元 |
最長1年 |
6 |
果樹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每公頃最高20萬元 |
1~3年 |
7 |
簡易園藝設施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每公頃最高50萬元 |
1~3年 |
8 |
漁塭養殖復耕費用 |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台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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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類、鰻魚、石斑魚、鯛類 |
每公頃最高30萬元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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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養殖魚 |
每公頃最高15萬元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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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淺海養殖復耕費用 |
台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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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蛤 |
每公頃最高10萬元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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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蠣 |
每公頃最高20萬元 |
1~3年 |
四、本貸款由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農建字八四一0一號,類別:H」
五、由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一)淺海養殖部分,貸款資格及經營面積之認定,由當地區漁會負責審核後出具證明,並報請所屬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二)魚塭養殖部分,應請漁民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證明文件(或經由縣政府認定「無非法抽取地下水」之情事)及養殖魚塭申報或查報資料。而有關水權證明文件,係指養殖漁業登記證註明為淡水養殖者,應檢附水權狀;註明為鹹水養殖(半淡海水)者,應附水權狀及海水引水建造物核准文件;註明為純海水養殖者,應檢附海水建造物核准文件
六、「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每人最高貸款餘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七、本貸款現行利率為年息四五%。
八、本貸款申借期限規定為:申貸農民應自農委會公告貸款地區日(本函發文日)起十日內,同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證明書(鄉鎮市區公所於受理農漁民申請後,三十日內核發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日起十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經辦機構提出申借。
九、本案行政院農委會已函知各相關縣市政府積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