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民年金保險條例」草案已獲該會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將於近日報請行政院審議。該條例草案係以「維護農民老年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為目標,採社會保險方式規劃老年年金,但為考量農民所得偏低,並維護其老年生活,因此,該條例草案在規劃上亦帶有部分福利政策之意義。農民年金制度規劃報告已於去(八十二)年七月八日呈報行政院,行政院將該規劃報告交付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農委會依據經建會審查意見積極研擬「農民年金保險條例草案」,其立法原則如下:
一、農民年金保險屬性,原則上定為一種社會保險。但為照顧在本條例施行時,已年滿六十五歲,不符合本條例投保資格之農、漁民,另以例外條款規定福利性質之老年福利年金給付。
二、本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收支以保險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本保險之保險費採由政府與被保險人平均負擔為原則。
四、本保險之保險對象採漸進原則,所以雖屬強制保險,但對於被保險人有任意加保及加保資格限制之規定。
五、本保險之給付在法定期數內,採生存年金及死亡給付合計原則。請領生存年金不限期數,被保險人死亡時,其受益人請領年金以與生存年金合計十年為限。
六、本保險給付之金額,以最低生活照顧所需為原則。
該草案共分八章,計四十六條條文;其主要重點如下:一、實施對象:本條例實施對象,包括依農會法規定參加基層農會為會員之自耕農或佃農及依漁會法規定參加基層漁會為甲類會員者,每戶限一人。
二、月投保金額:將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草案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漁民)之月投保金額訂定。
三、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年金給付要件:
(一)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請領全額年金。全額年金額為基本年金額加比例年金額。
(二)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保險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得請領減額年金。
(三)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保險年資及其他條件予以處理,以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之權益。
五、年金給付金額:基本年金額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六、例外條款:為顧及本條例公布生效日,己年滿六十五歲之農漁民之權益,因此,本草案研擬以例外條款方式處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農漁民,且其最近十年會員年金資合計五年者,規定得請領老年福利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