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5期:16頁(1993年9月)

農委會頒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法許可辦法」
農業部門之專案審查類原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四月十九日表示,該會為使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農業相關產品或從事農業技術合作時能有一明確規範,已將「由台灣地區加工可獲得高附加價值之農產品原料」、「兩岸共同研發之新產品」及「未來我國擬開放自由貿易之農產品」等相關項目列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農業部門之專案審查類原則中。

農委會指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已於本(八十二)年三月—日由經濟部正式公告.該會依規定提供農業部門准許類審查原則:一、台灣地區不生產或自給率低且替代性低;二、在台灣地區發展較不具國際競爭力;三、台灣地區生產的環境成本偏高;四、台灣與大陸農業發展均有利等104項農、林、漁、畜及農業加工產品均已一併公告,採正面表列,逐案審查。至於國際相關法規中,禁止或限制輸往大陸地區之農產品及其生產相關科技;對於台灣地區之安全或經濟發展有重大負面影響之農產品及其生產相關科技;政府投資研究開發或積極推動發展之農產品及其生產相關科技以與我國漁船共同使用沿、近海傳統作業漁場資源之漁業等類,如兩項綠茶、普洱茶、紅茶、部分發酵茶、罌粟子、大麻子"鴉片汁液及萃取物等九項則在禁止之列,經由經濟部於本(四)月十六日公告。

為符合國人赴大陸投資農業相關產品或從事農業技術合作實情所需,農委會在准許及禁止原則之外,另擬訂專案審查類原則如下:

一、由台灣地區加工可獲得高附加價值之農產品原料。

二、經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共同研究開發之新產品。

三、符合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範者。

四、未來我國擬開放自由貿易之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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