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5期:16~17頁(1993年9月)

農委會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放六月十九日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主要修正要點有:

一、增加「寒流」為天然災害救助之事故項目。

二、增訂不予救助之情形。

除現行條文規定經營農業未辦理登記、核准,或使用土地、水源及設備不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外;關於養殖業者,今後應將當季養殖水產物向縣(市)政府辦理登錄(包括種類、數量、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始得於災害發生後依法申請救助。

三、擴大現金救助農產品種類。

將現行辦法中之重點產業,擴大辦理為包括:農作物部分42種,畜禽部分6種,漁業部分13種,合計共62種農產品。

此外,對於災區範圍的認定標準,為顧及局部性或區域性單項農產品災害損失,在「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中增加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內局部地區之單項救助農產品無收穫面積達該縣該項產品生產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經專案報准者,得比照辦理。

農委會表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草案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以早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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