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
文/編輯室
鑑於我國年初加入WTO後必須開放進口14萬餘公噸糙米,為促使國內稻米供需平衡,規劃91年國內稻作生產面積調降為30萬公頃。為達減產目標,農委會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除持續輔導一般性輪作、休耕外,自91年起針對台灣地區第二期稻作辦理分年分區輪休措施,輪休區內不辦理稻穀保價收購,種植綠肥作物維護農田景觀地力者每公頃給付提高為四萬六千元,非輪休區辦理休耕種植綠肥或翻耕或輪作者維持現行獎勵標準。本項輪休措施係屬限制性生產並非強制性休耕,對於良質米適栽區納入輪休範圍,稻農在比較利益下仍可種植良質米在市場流通。關於本計畫宣導重點農友如有疑問,請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
休耕直接給付、輪作獎勵標準
元/每公頃/每期作
| 項目 | 給付(獎勵)金額 | 備註 | ||
| 直接給付 | 一、 | 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 (污染地等每年可兩期) |
27,000元 |
- |
| 二、 | 休耕地翻耕給付 (限第二期作辦理) |
34,000元 | 1.休耕田第二期作可選擇辦理翻耕或種綠肥 2.含翻耕整地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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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給付 (兩期作均可辦理) |
41,000元 | 含綠肥種子及田間作業管理等費用 | |
| 四、 | 第二期稻作輪休區種植綠肥給付 (第二期稻作分三年輪休,每年輪休地區由各縣市政府規劃) |
46,000元 | 參加對象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83至85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或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田區。 2.86至88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之田區。(僅限於輪休當期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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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作奬勵 | 五、 | 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獎勵 | 22,000元 | - |
| 六、 | 集團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獎勵 | 26,000元 | - | |
雲嘉南地區第一、二期作休耕期間表
| 休耕期間 \ 縣市別 | 第一期作 | 第二期作 |
| 雲林縣 | 2月15日至6月30日 | 7月15日至11月15日 |
| 嘉義縣(市)、台南縣(市) | 2月01日至6月15日 | 7月01日至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