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39期:22頁(2002年3月)

91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

/編輯室

鑑於我國年初加入WTO後必須開放進口14萬餘公噸糙米,為促使國內稻米供需平衡,規劃91年國內稻作生產面積調降為30萬公頃。為達減產目標,農委會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除持續輔導一般性輪作、休耕外,自91年起針對台灣地區第二期稻作辦理分年分區輪休措施,輪休區內不辦理稻穀保價收購,種植綠肥作物維護農田景觀地力者每公頃給付提高為四萬六千元,非輪休區辦理休耕種植綠肥或翻耕或輪作者維持現行獎勵標準。本項輪休措施係屬限制性生產並非強制性休耕,對於良質米適栽區納入輪休範圍,稻農在比較利益下仍可種植良質米在市場流通。關於本計畫宣導重點農友如有疑問,請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

休耕直接給付、輪作獎勵標準         元/每公頃/每期作

  項目 給付(獎勵)金額 備註
直接給付 一、 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
(污染地等每年可兩期)
27,000元

-

二、 休耕地翻耕給付
(限第二期作辦理)
34,000元 1.休耕田第二期作可選擇辦理翻耕或種綠肥
2.含翻耕整地補助費
三、 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給付
(兩期作均可辦理)
41,000元 含綠肥種子及田間作業管理等費用
四、 第二期稻作輪休區種植綠肥給付
(第二期稻作分三年輪休,每年輪休地區由各縣市政府規劃)
46,000元 參加對象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83至85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或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田區。
2.86至88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之田區。(僅限於輪休當期作)
輪作奬勵 五、 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獎勵 22,000元 -
六、 集團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獎勵 26,000元 -

雲嘉南地區第一、二期作休耕期間表

休耕期間 \ 縣市別 第一期作 第二期作
雲林縣 2月15日至6月30日 7月15日至11月15日
嘉義縣(市)、台南縣(市) 2月01日至6月15日 7月0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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