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a.JPG (167695 bytes)台南區農業專訊第30期:20~20頁(1999年12月)

「吉園圃」標章申請流程

文/鄭安秀   

申請對象

政府輔導設置之蔬菜、水果產銷班、觀光果(農)園經營班及登記之合作農場,並以使用於生鮮農產品為主。

首次申請者

  1. 由班長提送申請吉園圃標章之所有班員名冊,向所在地之農會、公所或合作農場提出申請。
  2. 受理之農會、公所或合作農場將產銷班之班員名冊資料提送所在地縣(市)政府農業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殘毒檢驗站(台南縣、市→台南本場郭獻宗,嘉義縣、市→台南場義竹工作站林世欽,雲林縣→台南場雲林分場楊福禧)報備。
  3. 申請之班員必備資料

 

最近一年內參加班會接受鄉、鎮、市農會(公所)、縣(市)政府、區改良場、農藥所、農試所等有關單位植物保護人員之作物病蟲害防治安全用藥技術指導兩次以上。

●最近六個月內生產之農產品,經農藥所化學檢驗農藥殘留合格証明書。

●最近三個月以上之病蟲草害用藥紀錄(紀錄簿向區改良場索取)。

 

  1. 檢附3.中之三份完整資料及一份農產品安全用藥【吉園圃】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縣(市)政府、農會或公所索取),由農會或公所提送縣(市)政府辦理申請。
  2. 縣市政府接受申請後,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農藥所及區改良場進行審查。

續約申請者

  1. 吉園圃標章一次簽約一年,產銷班於使用將滿一年時(前一至二個月),需再提送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以便續約。
  2. 續約必備資料

 

●農產品安全用藥【吉園圃】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核表(縣(市)政府、農會或公所索取)。

●一年之病蟲草害用藥紀錄。

藥試所抽檢班員人數1/3以上之化學檢驗農藥殘留合格証明書。

 

  1. 檢附2.中之三份完整資料,由農會或公所提送縣(市)政府辦理申請。
  2. 縣市政府接受申請後,提送區改良場審查,審查合格後區改良場以函送縣(市)政府後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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