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28期:20頁(1999年6月)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發布施行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修正案已於5月2日生效施行,該項申請書於5月中旬寄達各農、漁會配合宣導辦理,以保障老年農民權益。修正後之申領資格為:1. 年滿65歲;2.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者。上述所稱「申領時」,指提出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時;上述所稱「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指於申領本津貼時仍應為漁會甲類會員。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於申請本津貼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請之。

依新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規定,老年農、漁民可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3個月內(至8月2日止)補辦申請手續,且其津貼之發放溯自符合申請資格當月起算,故老年農、漁民權益並不受影響。符合老農津貼申領資格而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生效後至上述3個月寬限期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申請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檢附共同委任與切結書、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委任人、受任人戶籍謄本補辦申請手續,故老年農民之權益完全得到保障。待立法院通過預算案並完成相關撥付程序,預計將於8月20日撥入老年農、漁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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