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委會為鼓勵農村青年創業,特增加農村青年創業貸款之經辦機構,除原有中國農民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外,已增列台灣土地銀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使受理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增加為218單位,可方便農、漁民申請貸款。
為使農民早日獲得貸款,農委會修正簡化原有貸款審核程序,貸款經辦機構針對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加以審查,不符合條件者予以退件;符合條件者,由經辦機構於受理申借後六個營業日內,彙整貸款名冊,連同貸款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三份,提送轄區農業改良場及縣市政府審查,並由農業改良場分送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專家及農學海洋院校之學者,對貸款案件提供技術層面之評估,縣市政府應針對土地合法使用、畜牧或養殖等相關規定加以審查。
農業改良場及縣市政府應於接獲貸款案件後一個月內,將評估及審查結果通知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縣(市)農會。又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接獲審查結果後五個營業日內,通知農民辦理貸款手續或退件。簡化手續後,可縮短貸款審查作業時間達四十餘個工作天。
貸款對象:凡身心健康、年齡在18歲至40足歲(以貸款經辦機構收件之日為準)、有志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村青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借。
農校農場經營科三年級在校生(不受18足歲之年齡限制)。
農專二年制農場管理科二年級第二學期肆業生。
農漁業院校畢業。
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漁會舉辦之一週以上與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
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但貸款用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
貸款用途:貸款資金限於從事農業生產、運銷、加工、手工業及農業服務等事業之創業或改進擴充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從事農業生產並將產品自行運銷加工或參加共同運銷者優先核貸。
本年度不予核貸的項目如下:
外銷之洋菇、蘆筍、洋蔥、蠶繭、及竹筍原料產銷。
金針大蒜、瓜子瓜、香菇之生產。
蘋果、檳榔、可可、椰子、鳳梨(加工用開英品系)、柚子、釀酒葡萄生產。
購買茶苗或擴大新增茶園。
國蘭(藝蘭)之生產。
養豬、養雞、養鴨、養鵝、養火雞:(1)新養(2)無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者。
養肉牛、肉羊。
養乳牛、乳羊:無收乳證明(2)無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者(3)無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
養鹿、白鼻心、山羌、眼鏡蛇、環頸雉及其他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水產養殖業無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
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經主管自然文化景觀及野生動植物保育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害自然文化景觀及影響野生動植物保育之事業。
經直轄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有害山坡地水土保持之事業。
休閒農業。
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本項貸款利率為年息5.5%,期限最長十年,每人貸款總餘額最高為新台幣六百萬元,惟初借或申借本貸款未滿一年者,貸款總餘額以三百萬元為限。為加強辦理農村青年創業貸款,農委會本(八十七)年度編列十五億元,青年農漁民創業若有資金需求,可逕向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之當地分行(支庫)或鄉(鎮、區)農、漁會信用部洽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