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19期:19~20頁(1997年3月)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試辦要點」出爐

農林廳於86年1月22日公布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試辦要點,其內容如下:

一、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為加強輔導有機農產品產銷秩序,提昇產品品質及市場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機農產品係指依照農作物有機栽培實施基準,所生產清潔、安全及無農藥殘留之優良品質產品。

三、有機農產品標章由本廳設計、印製,並管制使用,在觀察示範計畫輔導期間,供試作農戶或生產單位直接使用於產品之包裝容器。

四、本標章之印製費由負責推行該項作物有機栽培之業務主管單位支應,或由使用標章之生產單位負擔。

五、使用本標章之產品,為本廳各場所列入年度計畫輔導有機栽培之作物,包括稻米、水果、蔬菜、茶葉等四項。

六、有機農產品在觀察示範計畫輔導期間,由各場認証,並核發標章,標章上應分別標明技術輔導單位名稱。

七、已進入契作量產階段之產品,如有機米及有機甜玉米等,其使用之標章應標明生產輔導單位名稱,並由業務主管單位另訂使用規範。

八、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有機農產品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生產過程經由各場所技術指導及調查,確認係依照本廳訂定之農作物有機栽培實施基準及田間管理方法生產,並有完整之管理紀錄者。

(二)產品經由各場所取樣,送台灣省農業藥物試驗所或相關單位檢驗,確認無農藥殘留,並附有檢驗報告資料者。

(三)產品符合有機農產品之規格者。

九、本標章使用程序如左:

(一)各場所依據輔導有機栽培作物之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容器,估算標章需要量,向本廳請領備用。

(二)受輔導有機栽培之農戶或產銷班於採收前10天,估算標章需要量,向技術輔導之場所申報,經技術輔導單位實地鑑定及採收採樣檢驗,確無農藥殘留後發給使用。產期長而持續採收之作物,如番石榴、楊桃、蔬菜、茶葉等,得分段分期核發。

(三)各場所應嚴格管制標章之使用流程,加強監督及調查領用農戶使用情形,並將使用情形按期填報本廳。

十、有機農產品包裝容器採用0.3公斤、0.6公斤、1公斤、2公斤、3公斤及6公斤裝之小包裝紙箱或塑膠袋,由生產者或生產單位自行印製。

十一、使用本標章之包裝容器應標明生產單位、生產者姓名、住址、電話及產品等級區分。

十二、本標章之使用單位或農戶,應切實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如有轉讓或違規使用者,取消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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