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14期:18頁(1995年12月)

販售毒性農藥應登記於農藥販售登記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表示,為確保農藥使用安全,並掌握其流向與用途,農藥販賣業者販售劇毒性成品農藥應登記於「農藥販售登記卡」,該卡應保存二年。該會指出 ,「農藥販售登記卡」自民國八十年推行以來,各級政府與農藥產銷團體對其功能已有共識,該卡已可取代「劇毒性成品農藥販賣登記簿」,故予明確定位。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住址、年齡及身份證統一編號,上述應登記項目,該卡均已詳列,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不必另列登記簿。相關措施農委會已責成各級政府督促農藥販賣業者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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