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區農業專訊第11期:3頁(1995年3月)

台灣省合作金庫「富麗農村」建設貸款要點

一、貸款對象:參與富麗農村建設之農漁民、農漁企業、農漁民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

二、貸款用途:

(1)農漁村地區整體規劃與綜合開發所需資金(如:農地重劃,經濟作物區,觀光休閒農漁業區,農漁村社區…‥等之規劃與開發)。

(2)提昇農漁業產銷技術所需資金(如:農、林、漁、牧業之發展,農漁業生產自動化,農漁業產銷技術之研究開發,核心農民之培育,農漁業產銷之輔導與推廣,農漁產品貿易,超級市場及為建立品牌制度對cAs優良標誌農漁產品之融資…..等)

(3)改善農漁民生活品質所需資金(如:農漁宅之修建更新、衛生改善、庭園美化、公園、市場、道路、排水、廢棄物處理等系統設施……等

(4)促進農漁村現代化建設所需資金(如:社區居民活動中心、幼兒托管中心、青年娛樂活動中心、社區健身運動設施、老人休閒安養中心、農漁村醫療系統、有線電視系統……等之建設)

(5)維護農漁村自然生態環境所需資金(如:自然生態資源保育、名勝古蹟及特殊觀光休想景觀維護、公害防治‥…等)

(6)其他為達成本貸款目的之相關建設所需資金。

三、額度:

每筆貸款以建設所需資金八成內核貸為原則。本貸款計畫總額度為新台幣200億元內循環動用。

四、利率:

(1)依本庫經權以下授信案件授權利率下限減一碼。移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案件,得再減一碼。

(2)農政機關指定有關富麗農村建設計畫之部分,得適用本庫基本放款利率計息。

五、期限:

(1)週轉金貸款:最長以三年為限。

(2)資本支出貸款:最長以20年為限。

六、償還方式:

(1)短期放款: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2)中長期放款:按月繳息,本金按月平均攤還;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3)寬緩期:貸款期間在三年(含)以上未滿七年者,本金得自貸放日起寬緩一年攤還。七年者(含)以上未滿十年者,得寬緩二年。十年(含)以上者,得寬緩三年。

(4)有關農作物生產用途之貸款,得按其收穫季節訂定適當之本息攤還方式。

七、其他:

(1)涉及農地、山坡地、山胞保留地等使用之事業,應符合土地法規之規定,並應取得有關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

(2)設備資金借款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詳細之所營事業營運計畫、借款用途與償還來源計畫。

(3)本貸款涉及政府政策性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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