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優秀青年留農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提高農民所得,改善生活,促進農村 社會之安定與農村經濟之繁榮。
二、貸款對象:
凡身心健康,年齡在十八歲至四十足歲(以貸款經辦機構收件之日為準)有志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村青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借本貸款:(一)農校農場經營科三年級在校生(不受十八足歲之年齡限制)。(二)農專二年級制農場管理科二年級第二學期肆業生。(三)農漁業院校畢業。(四)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一週以上與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五)從市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以上政府機關表揚(惟貸款用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三、貸款用途:
本貸款資金限於從事農業生產、運銷、加工、手工業及農業服務等事業之創業或改進擴充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從事農業生產並將產品自行運銷加工或參加共同運銷者得優先核貸。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視情況訂定。
四、貸款經辦機關:中農民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
五、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中國農民銀行或農、漁會信用部提供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六、貸款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貸放。
七、貸款風險:由貸款風險由經辦貸款機構各自負擔。
八、貸款條件:
利率: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核定。
期限:週轉金貸款最長三年,資本支出貸款最長十年。
貸款額度:每人本貸款總餘額最高為新台幣六百萬元,惟初借或申借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本貸款總餘額以三百萬元為限。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當次申借本貸款金額的三分之一。
付款辦法:按照借款人經營計畫預定進度,配合實際需 要,一次或分次撥付。
償還辦法: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惟得視農業生產之季節性及借款人收益情形,酌予增減之; 資本支出貸款並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擔保方式:1.無擔保放款最高額度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原則,但由農、漁會信用部直接貸放者,其無擔保放款最高額度,從其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2.超過上述無擔保放款額度,以擔保放款辦理為原則,若借款人提供擔保物困難時,得向經辦機構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九、本貸款之申借:
農村青年需要本貸款資金時,應填寫「輔導農村青年創 業與改進農業經營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一式八份,檢附身份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委託經營契約書影本,向中國銀行各地分行或基層農、漁會申請。
申請人向農會申借時,其本人或同一戶家屬未加入農會會員者應由其一人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非漁會會員青年向設有信 用部之漁會借款時,應由其具漁會會資格之家屬申借本貸款,並由該家屬提出「貸款全部用於其青年子弟之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之書面承諾。
未成年青年需要本貸款資金時,由其監護人申借本貸款 ,並應提出「貸款全部用於其青年子弟之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之書面承諾。
尚未服役青年申借本貸款時,應先覓妥經本貸款經辦機構認可之第三人出具之「於其服役期間且願代理繼續農業經營,暨遵守借款人與本貸款經辦機構簽訂之所有契約條款,如有違背,願負全部貸款本息乙次償還責任」之書面承諾。
再申借戶應檢附經辦機構認可 之最近一年「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紀錄簿」。
各貸款經辦機構應確實輔導貸款申請人填寫貸款申請書,以利審查會評估。
十、貸款審核程序:
貸款經辦機構針對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信用狀況、還款能力、所附之申請書填寫是完備及詳實等資格條件加以審查。
符合資格條件者由經辦機構彙整後,製作貸款名冊(如附件二)連同申請書暨附件五份,送轄區農業改良場(金門縣送金門 縣農業試驗所,台北市送桃園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市送高 雄區農業改 良場)書面審查後送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專家及農學海洋院校之 學者對生產、管理與運銷技術層面加以評估,並副知中國農民銀行有關分行。不符資格條件者即予退件。
中國農民銀行有關分行以農業改良場之轄區召開審查會,除邀請前述之專家學者和農業改良場推廣中心工作人員參加報告評估結果外,審查會亦邀請各有關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工作人員出席,並對貸款期限、貸款金額、信用狀況與還款能力加以審查,另邀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派員列席,提供借款人必要的協助。必要時得邀請本貸款申請案件之鄉鎮農漁會或中國農民銀行有關分行人員列席說明。
十一、各機構轉送申請案件及通知農民辦理撥貸款手續期限:
經辦機構受理申借後,應於十日內提送當地農業改良場。中國農民銀行有關分行,至少應每兩個月依農業改良場之轄區召開 一次審查會,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加開。
對審查結果,中國農民行至遲應於七日內通知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台灣省農林廳、縣(市)政府、省(市)農會及有關農業改良場。
對核准案件,經辦機構至遲應於五日內通知農民辦理撥貸手續。
十二、貸款資金動用期限:本貸款資金應於經辦機構核準後半年內動用完畢。
十三、追蹤輔導:
獲得本貸款之農村青年,應接受中國農民銀行、農業改 場、農漁會人員之輔導,借款人並應填寫「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紀錄簿」,隨時檢討改進。
各農業改良場應將經選定為輔導對象之農村青年資料建檔,以利輔導。
由各農改良場為中心,配合各級農、漁會輔導創業青年所生產之農、畜、漁產品納入農、漁會辦理之農、畜、漁產品產銷計畫,並參加共同運銷。
由各農業改良場邀請農業、水產、畜產試驗所、茶業、蠶蜂業改良場及農、漁業院校推廣教授指導轄內農村青年產銷班研擬 可行之產銷經營計畫,據以輔導其實施農場企業化經營與成本分析。
由農業改良場委託推廣教授以個案深入評鑑青年農民之農場經營,以提高其經營效率。
十四、其他條件:
服役期間或役齡青年已體檢完畢待服兵役者不可申借本貸款。
本貸款申借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
本貸款資金應依經營計畫使用。
申請本貸款,應在興建或購買設備、資材或支付勞務費等之前。
申請本貸款購買農機者,應檢附發票正本。購買農地者,應以所購買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貸款經審查會評估後,若須變更計畫內容,應向經辦機構申請,並由經辦機構輔導借款人重擬申請書送審查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貸款得以整批授信方式核貸,並按實際需要分期撥付。
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後三個月內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並填寫用途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報縣政府備查。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並收回貸款本息。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貸款合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